,运用“晓以利害”技法也需要调动感情因素,既“晓以利害”,又动之以情、在情在理,这样才更能影响人的行为。
●对立引申,巧中取胜
辩论是不同思想观念之间的交锋,具有极强的对抗性,而一个高明的辩论者则往往能从对方所提供的前提中引申出截然不同的结论,使辩论充满更为迷人的对抗色彩。本文所介绍的正是从某一前提中引申出尖锐对立结论的若干方法。
1.从立场对立引申
对同样一件事物,各人所处的立场观点不同,就有可能对该事物获得尖锐对立的结论。比如,小王开的客车车号为“16444”,朋友见了,对他说:“你的车牌号读起来是‘一路死死死’,太不吉利了,应换个车牌号!”小王当即反驳:“不对!我的车牌读起来应该是‘多拉发发发’!这不是大吉大利的吗?”从自然数的角度去认识这个车牌号,它的谐音是“一路死死死”;而从音乐简谱的角度去认知,得出来的结论却是“多拉发发发”!
2.从虚无对立引申
一些协定、条约甚至法律,对某一问题没有涉及,当论敌根据法律条约没有对某一问题做出否定而引申出可行的结论时,同样我们也可以根据法律条约没有对该事物做出肯定而引申出不可行的结论,与论敌构成尖锐的矛盾对立。
请看一则关于房屋纠纷案的法庭辩论。
原告律师:“30平方米的一般民房,每月租金800元,不公平,请法庭判决降低租金。”
被告:“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禁止约定高租金,这是两相情愿的事。”
原告律师:“那么,被告作为出租方为何要撵走原告请来暂住几个月的母亲呢?”
被告:“合同并无此项规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允许承租人之外的第二人住进承租房。”
原告律师:“我归纳一下被告的观点:关于租金,依你说,凡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关于原告母亲同住承租房,凡是法律没有明确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吧?”
被告:“可以这么说。”
原告律师:“那么,法律并未明确允许你高价出租房屋,就是属于禁止的;法律并没有禁止承租人之外的第二人暂时陪住,这种暂时陪住就是允许的。怎么样,你自己的观点和自己的观点打架了吧。其实,本案的关键在于房价过高有失公平,是法律的公平原则所禁止的。”
原告律师在这里使用了虚无对立的方法与被告构成尖锐的对抗。
3.从变换语序引申
通过变换某一语句的语序从而得出与对方针锋相对的结论。
两个小朋友在盛开玫瑰花的公园中辩论。
甲:“看,这里所有好看的花都长在刺丛上,一点也不好玩!”
乙:“不对!你看,这里连所有的刺丛上都开满了好看的花,真是个好地方!”
语序不同,结论尖锐对立。
4.从可能性对立引申
关于某一事物的未来发展往往会有不同的可能性,因而我们可以针对辩论对方关于某一事物未来可能情况的论断,反其道而行之,从中选择截然相反的可能性而与之构成对抗。
萧伯纳成名后,一位著名的舞蹈家向他求婚说:“如果你同我结婚,我们生下的孩子将像你一样聪明和像我一样漂亮,那该是多美呀!”
萧伯纳以他特有的风趣回绝了她:“如果我同你结婚,生下来的孩子长得像我一样难看,头脑像你一样愚蠢,那该多可怕呀!”
男女结合生下来的小孩到底像谁,有不同组合的可能性,萧伯纳选择了与对方相反的可能性,得出了尖锐对立的结论。
5.从模糊对立引申
自然语言在很多场合下往往是含混、模糊的,不同的人可以做出不同的理解,因而我们有可能针对一些模糊的语句从中引申出针锋相对的结论而与辩手构成对抗。请看《吕氏春秋·淫辞》中所载的一则辩论。
秦国和赵国订了一个互助条约,条约规定:“从今以后,秦要做什么,赵就帮助;赵要做什么,秦就帮助。”过了不久,秦发兵攻打魏国,赵欲救魏国。秦王很不高兴,派使者责备赵王说:“条约规定,‘秦要做什么,赵就帮助;赵要做什么,秦就帮助’,现在秦要攻打魏国,而赵欲救魏国,这不符合条约规定。”赵王把平原君找来问计,平原君又转问公孙龙,公孙龙说:“也可以派一位使者去责备秦王,对秦王说:‘赵欲救魏国,现在秦王不来帮助赵救魏国,这也不符合条约的规定。’”
秦国与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