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根据是老人是他撞的,老人的死,也是因为事出有因,郑日强在家属的苦苦哀求下从容离去,放任老人的死亡,所以要承担责任。
高明倒吸一口凉气,看来对方律师也是高人。
因为,中国法律规定了有些事情是义务,而不是可为可不为:比如警察执行公务中保护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的义务;值班医生负有抢救病危病人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保姆负有照顾小孩,看护小孩的义务;还有就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比如交通肇事把人撞伤了,就有把人送到医院救治的义务。
诉状说的就是最后一种,如果是这样,不但要赔偿,还是一种犯罪!
不是专职律师的高明看到了隐藏的杀机。
果然,在一审后,法院判郑日强需赔偿死者家属102万。
郑日强不服,提出上诉。高明改变了策略,寻找目击证人,去交警和送快餐的总部调取了相关录像,在二审庭中他说:12点1分,我们看到了大爷出现的画面,12点31分,我的当事人救助大爷,而多名目击者证实,大爷已经躺着地上十几分钟,也就是说,大爷被撞是12点20分左右。而根据录像和我们的资料,我的当事人,12点20分前后的10分钟内,都在离案发地6公里以外,特别是12点20分,我的当事人在距案发地6.5公里外的“国贸大厦”送餐,有录像为证,他哪有可能撞倒老人?
既然我的当事人没有撞到老人,就没有救助的义务,也没有什么见死不救。
现在,社会风气导致老人跌倒,外人不敢扶的事,生怕被讹上,这就是活生生的例子。我倒要问,起诉者你们良心何在?一审法官你的导向何在?
我们不能容忍这种事情发生,准备反诉,要求死者家属赔偿取证、误工等费用2308元,精神损失0.99元。
高明赢得了一阵猛烈的掌声。
针锋相对。
郑日强这边开展了调查,那边也没有闲着,将那一个月郑日强的行踪、底细摸得一清二楚。
这天晚上,郑日强接到了主管的电话,主管躲躲闪闪地说:你被开除了!每天不用来了!
郑日强大喊:为什么啊?